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辜:罪。失:失职。经:成规。 与其杀掉无罪的人,宁可不杀而犯不按成法办案的错误。 表示决狱量刑,应非常慎重,宁失之宽,不失之严。语出《书.大禹谟》:“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宋.陆九渊《与辛幼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谓罪疑者也。使其不经甚明而无疑,则天讨所不容释,岂可失也?”清.陈士鑛《折狱卮言》:“附而入之,则施刑从轻;赦而出之,则宥罪从重。所谓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也。”
辜:罪。失:失职。经:成规。 与其杀掉无罪的人,宁可不杀而犯不按成法办案的错误。 表示决狱量刑,应非常慎重,宁失之宽,不失之严。语出《书.大禹谟》:“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宋.陆九渊《与辛幼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谓罪疑者也。使其不经甚明而无疑,则天讨所不容释,岂可失也?”清.陈士鑛《折狱卮言》:“附而入之,则施刑从轻;赦而出之,则宥罪从重。所谓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也。”
南朝梁大同二年(536)置。因贵池源有两小石埭堰溪水得名。治今安徽石台县东北。隋开皇九年(589)废入南陵县。唐永泰二年(766)又分秋浦、青阳、泾县等县地复置。属池州。移治今石台县东北广阳。北宋宝庆
诗集。唐严维撰。宋元以来,诸书目皆著录《严维诗》一卷。唯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一九、明高儒《百川书志》卷一四及清钱曾《述古堂藏书目》卷二著录《严维集》一卷。此本独为二卷,且分体编次,审非唐宋之旧,
【介绍】:韩愈作。此组诗作于唐顺宗永贞元年(805)。诗针对当时小人依附权贵而作,诗中之蝇蚊乌鹊皆喻小人,而鹄鹤乃诗人自喻。说明小人的得势都只会是暂时的,最终将遭灭顶之灾,而那些刚直之士即使一时受屈,
枚乘为汉代著名辞赋家,后因以“枚藻”指词藻文彩。李峤《夏晚九成宫呈同僚》:“枚藻清词律,邹谈耀辩锋。”
①相传为伏牺之臣,网的创制者。②又作荒,又称芒如。夏王。槐之子。即位后曾东狩于海,获大鱼(《古本竹书纪年》)。③见“茫”。
①战国时魏地。在今山东东明县南。《史记· 苏秦列传》: 苏秦说魏襄王曰: “大王之地,……东有淮、颍、煮枣、无胥。” 《续汉书 ·郡国志》 济阴郡冤句: “有煮枣城。” 《水经· 济水注》: “北济自
清蘅塘退士原编,台湾学者严一萍集释。六卷。台湾艺文印书馆1991年1月版。该书首列自序,次录《唐诗三百首题辞》,再撰《蘅塘退士小传》,书后按笔画顺序附作者与诗题索引。该书大致仿照高步瀛《唐宋诗举要》体
【生卒】:?——1860江苏邳州(今邳县)人。咸丰举人,充刑部员外郎。咸丰八年,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两年后战死。赠太仆寺卿衔,封世职。
元置,在今福建建瓯市西北叶坊。
九卷。明邹济(约1382年前后在世)撰。邹济,字汝舟。其先嘉兴人,后迁余杭。生卒年未详。洪武十五年(1382)举明经,授本学训导。被荐入翰林,预修《高庙实录》。历官左春坊左庶子少詹事。洪熙元年(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