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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课

依据一定标准考核官吏政绩的制度。秦汉分常课、大课,常课每年一次,大课三年一次。由两个系统进行,一是中央课郡、郡课县,为中央对地方的考课;一是公卿守相或各部门长官课其属吏,为上级对下级的考课。均评其殿最,升降赏罚。魏晋沿之。官员任职一定时期(一年或三年)后,由其直属长官对其功过加以评定,并记入“考簿”,依此决定官员升黜。北魏孝文帝定为三年一考,分三等,上、下两等分为三品,中等为一品;五品以上由皇帝与公卿评议,六品以下由尚书重问。唐代则由尚书省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掌管。一年一考,百司之长较其属功过,差以九等;流内之官叙以四善、二十七最,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而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而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而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而贪浊有状为下下;凡考定,皆集于尚书省,唱第然后奏;亲王及中书、门下、京官三品以上、都督、刺史、都护、节度、观察使,则奏功过状,以核考行之上下;流外官,以行能功过为四等:清谨勤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为下,贪浊有状为下下;凡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守本禄;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中品以下,四考皆中中者进一阶,一中上考复进一阶,一上下考进二阶;有下下考者解任。宋代,设审官院、考课院署理其事。审官院考京官,考课院考幕职地方官。官员任满一年为一考,由上级官府考校优劣。以四善、三最(或四最)考校守令,以七事(或十五事)考校监司。考校入优等或上等者拣选、升资或转官。金代尚书省吏部郎中、员外郎掌之。章宗泰和四年(1024)定考课令,准唐四善、二十七最之制,分三等,定其甄擢。明代分考满、考察两种。二者相辅而行。考满根据功过决定升降,其法为三年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以此决定升职、复职和降职。考察主要针对予以处理的官吏。其目有八:曰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其法为京官六年,谓之京察;外官三年一朝觐,察典随之,谓之外察。清代则有京察、大计之分。对象分别为京官和外官,京察三年一次,由部院司官主持,分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大计亦三年一次,先由各级地方长官察其优劣,申报督抚,审核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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