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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

1328—1398

即朱元璋。明王朝创建者。公元1368—1398年在位。幼名重八、兴宗,字国瑞。濠州(今安徽凤阳)钟离太平乡孤庄村人。少时为人佣耕放牧。元至正四年(1344),因旱灾瘟疫,父母、长兄皆死,入皇觉寺为僧,云游淮西颍州(今安徽阜阳)一带。十二年,投红巾军郭子兴部下,积功为军官,娶子兴养女马氏为妻。子兴死,代领其军。奉红巾军宋小明王龙凤年号,任右副元帅。十六年,率军克集庆,改名应天府(今南京市),升枢密院同签,再升江南等处行中书省平章、左丞相。略定浙江,又连败汉陈友谅,进封吴国公。二十三年,与友谅决战于鄱阳湖,友谅战死。同年灭汉,自立为吴王,建百官。二十六年,遣部将杀害小明王。二十七年,灭张士诚,建元吴元年。次年在应天称帝,国号大明,建元洪武。出师平福建,取广东,又命师北征,克元大都(今北京),元顺帝北逃,元亡。此后数次遣将北征,打击元朝残余势力。四年(1371),灭夏,平四川;十年,平云南,逐渐统一全国。采取措施加强皇权,九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又设提刑按察使司分掌刑名,都指挥使司分掌卫所军事,形成地方三司制度。十三年,定“胡惟庸案”,杀左丞相胡惟庸,并罢中书省及丞相,以六部直属皇帝;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此后又屡兴大狱,追治“奸党”。二十六年,“蓝玉案”发,杀戮蓝玉等功臣,株连一万五千余人。自洪武初起,陆续分封诸子为藩王,分镇各地,尤重于北方各省,渐成藩王代替功臣守边之势。以严猛治国,以重典驭臣下,兴“文字狱”,亲自颁写《大诰》三编及《大诰武臣》,与《大明律》同为必遵之法。用锦衣卫设立诏狱,又行“廷杖”之制,以法外之法,立皇权之威。定八股取士之制,推行迁徙富民之令。在全国实行里甲制,编制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以清人口田地赋役。重视发展生产,推广军屯、民屯制度,又定“开中”制,以供给边防及军民之需。均平徭赋,以减轻百姓负担。生活较朴素,讲节俭。对明初的统一及社会经济恢复发展有所贡献。卒葬南京钟山孝陵,谥高皇帝。

明太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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