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网 >历史百科>古代官职>文官纪律

文官纪律

文官工作的纪律规定。北洋政府制定,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公布的《官吏服务令》规定,其内容如下:一、官吏应竭尽忠勤,按照法律规定以行使职务。二、属官对长官在监督范围之内所发布的命令,有服从的义务。属官对长官所发布的命令如有意见,可随时陈述。但若所发布的命令有违法令的规定或命令形式不完备或非属官职守所应做者,属官均有权拒绝长官的命令。三、官吏有保密的职责。对于官署机密事件,无论署内署外以及是否本人所管事件,均不得漏泄。上述纪律在退职后亦必须遵守。官吏在审判官厅担任证人、鉴定人时,如涉及职务上的秘密事件,非经主管长官许可,不得陈述。官吏对于所管事件,不得以未发文书通知该事件的有关人员。官署报告文件未经发刊,非得主管长官许可,不得私自宣示,为了保守机密,官吏不得兼任报刊的执笔人员。四、官吏必须准时出勤,不得擅离职守。遇有紧要事件,即使已逾办事时间,亦不得任意离开官署。五、官吏对所管册档文卷、器物财产, 均有典守之责,不得遗失弃毁。六、官吏不得假用权力,以图本身和他人的便利。七、官吏承办事务,对于该事务关系人,无论用何种名义,均不得接受其馈赠。凡与官吏有统属关系者,无论涉及职务与否,亦不得接受其馈赠,官吏家族也不能以别项名义及其他方式间接接受馈赠。外国政府赠与的勋章和其他赠送品,应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认可。八、官吏不得兼任公私商业执事人员。凡其他职业与官吏所管事件有利害关系者,官吏本人与家族亦不得经营。九、官吏除惯例所允许之外,不得有嘱托公事之酬宴,不得狎妓聚赌及一切非法之举动。

猜你喜欢

  • 揭汯

    【生卒】:1304—1373【介绍】:元龙兴富州人,字伯防。揭傒斯子。少苦学,年十八,尽通六经大义。以荫补秘书郎,迁国史院编修官,转太常博士。历官佥江西湖东道肃政廉访司事。守建宁,拒陈友谅复延平等三州

  • 蓝翎侍卫

    官名。清代侍卫之一种,位三等侍卫之后。武职五品或六品。由上三旗子弟中才武出众者充任。顺治元年(1644)定制为每旗三十人,共九十人。雍正五年(1727)始定,武进士三甲者得选授十人充任。掌宫廷宿卫及随

  • 三眼花翎

    服饰名。清朝官员所戴花翎之一。即孔雀羽尾端为三眼者。依例贵族中之贝子戴之。乾隆(1736—1795) 中曾特赐郡王、亲王、以为美饰,其后沿以为例。并议及亲王戴五眼花翎,郡王戴四眼花翎,未得实行。

  • 海军部秘书官

    官名。清宣统二年(1910)设,六员。掌监守部印,承办机密文牍、函电及不属各司处文件。

  • 燭庸

    读音:Zhúyōng【源】系自姬姓。吴公子烛庸之后有烛庸氏(8,11,17,60)。【人】烛庸之越,春秋时齐大夫(17,62)。历史上罕见复姓。《姓氏考略》 收载,其据《路史》注云: “吴后有烛庸

  • 中甲

    见“上甲”。

  • 医经小学

    六卷。明刘纯(详见《玉机新义》)撰。此书主要承朱丹溪宗旨,而参考刘守真、张洁古、李东垣诸家学说,依作者自己心得撰成。全书分六大类为六卷:本草第一、脉诀第二,经络第三,病机第四,治法第五、运气第六。每篇

  • 馥邦

    读音:Bìbāng《中国姓氏大全》 有载。其注 “馥邗” 云:“罕见复姓,后改为 ‘邗’: 一作 ‘馥邦’。” (按:“馥”与“馝”音同,“馥邦”当即“馝邦”。《郑通志·氏族略》作“馝邗”

  • #元灏

    【生卒】:?——1860江苏邳州(今邳县)人。咸丰举人,充刑部员外郎。咸丰八年,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两年后战死。赠太仆寺卿衔,封世职。

  • 铜人大小江等处长官司

    元置,属思州安抚司。治所即今贵州铜仁市。明洪武五年(1372)改为铜仁长官司。